赣卫财务发〔2024〕3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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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的通知》






赣卫财务发〔2024〕3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








一、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一)功能定位。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及评估,能在肿瘤、心血管、神经系统等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对全国或区域发挥较强指导作用。

(二)技术能力。

1. 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心血管、神经专业、医学影像及核医学等相关诊疗科目。

2. 医学影像科和核医学科为省域内领先学科,承担医学影像和核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等研发任务,开展肿瘤、心血管、神经系统等相关疾病诊疗标准、临床指南制订。

3. 开展MR、PET/CT 临床应用时间不低于3年,近3年年均检查量均不低于1500 例。

(三)配套设施设备。

1. 配备MR、PET/CT 等设备。

2. 具备符合各级卫生健康和环保部门要求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3. 具备符合条件的正电子放射性药物供应渠道和条件。

4. 具备完善的电磁和辐射防护设施。

5. 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质控体系、硬软件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 核医学和医学影像专业医师不少于5名,且均取得核医学和(或)MR上岗证,两个专业各有至少1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技师不少于3 名,取得核医学和(或)MR的上岗证;具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专业资质的专职技术人员(取得核医学物理师合格证)不少于1 名,其中自行制备药物的,至少1 名人员具备5 年及以上正电子放射性药物操作和制备经验(取得核医学化学师合格证)。

2. 学科带头人应当具有核医学或医学影像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核医学和(或)MR的上岗证,并有不少于10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其中PET/CT 使用经验不少于3 年。

(五)质量保障。

1. 具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2.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3. 具有设备维护、维修的保障能力。

4. 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能力,具备放射性药物的风险管控机制。

5. 具有健全的设备使用前培训及临床实践机制。

(六)其他。新建医疗机构不考察(二)中第2、3 款,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察(二)中第2 款,独立医学影像中心不考察(一)和(二)中1、2 款;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

二、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

(一)功能定位。配置机构相关学科实力较强,能对全国或区域在肿瘤、心血管、神经系统等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发挥较强指导作用,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心血管、神经专业、医学影像及核医学等相关诊疗科目。

(二)技术能力。具备较强核医学专业工作基础。具有单光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SPECT)临床应用的丰富经验。

(三)配套设施设备。

1. 相关科室有完善的医疗设备质控体系。

2. 具备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和临床需求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3. 具备完善的辐射防护设施。

4. 具备合格的放射性药品供应条件和渠道。

5. 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 从事PET/CT 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核医学和医学影像专业医师不少于3名,且均取得核医学和(或)CT上岗证,两个专业各有至少1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技师不少于2 名;放射药物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取得核医学物理师合格证),其中自行制备药物的,具备正电子放射性药物操作和制备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取得核医学化学师合格证)。

2.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核医学或医学影像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核医学和(或)CT的上岗证,并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其SPECT 经验不少于3 年。

(五)质量保障。

1. 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2. 具有放射性药物的风险管控机制。

3. 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科室执行记录完整。

4. 具有设备维护、维修的保障能力。

(六)其他。新建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独立医学影像中心应当具备以上(二)(三)(四)(五)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

三、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一)功能定位。配置在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技术能力。外科综合实力强,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妇产科、头颈外科等相关专业开展腔镜手术时间不少于3 年,腔镜手术量占1/3 以上。

(三)配套设施设备。

1. 具备开展腔镜手术的常规设备,如气腹形成系统、光源与光导纤维、电视摄像成像系统、腔镜手术器械等。

2. 具有对相关手术设备日常维护的技术条件与管理能力。

3. 具备CT、MR 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4. 满足洁净手术室标准和数字化手术室要求。

5. 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相关科室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不少于10 人,其中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不少于3 人。腔镜手术负责人能够独立熟练完成本专科绝大部分腔镜下高难度手术和标准开放手术,具备独立处理紧急手术并发症的能力。

(五)质量保障。

1. 具有对手术设备的器械、电子等故障以及术中意外情况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与应急预案。

2. 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科室执行记录完整。

3. 具备专门从事设备维护、保养及质量控制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

(六)其他。新建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上(一)(三)(四)(五)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

四、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

(一)功能定位。配置机构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等级。

(二)技术能力。

1. 具有实力较强的肿瘤科(或放射治疗科)、医学影像科及病理科等肿瘤诊疗相关科室,具备开展放射诊疗的能力。

2. 医院年收治肿瘤患者不少于 300 例。

(三)配套设施设备。

1. 具有符合条件的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首次申请的机构应具备符合条件的CT模拟定位设备(含激光定位灯、定位床板)及治疗计划系统的书面承诺。

2. 具备相应的物理质控和剂量验证测量设备,首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具备符合条件的质控模体、剂量仪、调强剂量验证系统和和晨检仪的书面承诺。

3. 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辐射防护设施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放射治疗医师、放射治疗物理人员、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放射治疗专业5 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医师不少于1 名;具有5 年以上放射治疗经验且接受过放疗物理专业临床培训1 年以上的放射物理人员不少于1 名,技师不少于2名,能够规范进行设备质控、治疗计划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设备数量及所开展的放射治疗技术相匹配。具备放疗设备维护、维修医学工程保障人员。

(五)质量保障。

具有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处理能力、放射治疗不良反应和疗效评价机制。

(六)其他。新建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上(二)(三)(四)(五)规定的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上(二)中第1款、(三)(四)(五)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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