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规〔2023〕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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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围合区域内的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以下简称民房规划建设)遵循“保持风貌、完善功能、自主更新”的原则,保护、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改善、提升人居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明清历史城区内三层以内或建筑高度十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及其附属的非居住功能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私有房屋、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

第五条  民房规划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三类,具体为:

(一)修缮类,一般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的更新建设;

(二)翻建类,一般指原有建筑拆除后,在原有建筑基底范围内,不扩大建筑四址范围、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或者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筑高度的建设,开门开窗原则上应保持原有位置及尺寸;

(三)改建类,一般指部分墙体超出原建筑四址,或者适当改变原建筑面积,或者改变屋顶形状,或者明显改变门窗大小和位置、房屋高度等情形的建设。

 


第二章  各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具体承办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广陵区人民政府、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的相关配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民房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及消防设计进行技术指导。

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列为各级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方案;参与历史建筑或位于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民房的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查。

广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房规划建设管理中涉及移交案件执行、信访维稳、矛盾调处、危房排查处置以及对群众存在的相关实际困难进行协调处理等方面职责,牵头建立民房规划建设管理会审机制,明确具体成员单位及相应职责。

第七条  修缮类、翻建类民房规划建设,实行关联部门会审机制,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改建类民房规划建设依法按程序进行规划许可。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民房规划建设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房屋为多人共有的,申请人应为全体共有人。

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民房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相关流程及规划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备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

第十条  修缮类、翻建类民房规划建设采用部门会审机制,由涉及的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陵古城管委会、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房屋修缮或翻建。

对不予同意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改建类民房规划建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改建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等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二)材料齐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修缮及翻建类民房,无需在现状建筑基础上加大退让距离或降低高度。

第十三条  改建类民房既有墙体的建筑间距、高度以及建筑退让道路距离可以按照改建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新建的墙体建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间距: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建筑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北邻房屋南墙无门无窗的,可不考虑建筑间距。

(二)新增滴水墙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双方均有屋面滴水墙的,其两墙间距≧70厘米。

第十四条  改建类民房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与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产生矛盾纠纷的,申请人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

第十五条  民房规划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产生影响,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实施。

第十六条  民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遵守古城民房整修与保护的相关要求,其建设形式应与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民房规划建设不得加层,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确属居住条件紧张的,可适当增加卫生间、厨房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的,新增面积原则上以七平方米为宜。

第十八条  民房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审查批准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房施工过程中,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应当依法查处。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有关规划核实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修缮、翻建类民房规划核实需要提交规划核实书面申请、审查意见、定位红线图、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其他相关图文资料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原会审部门联合竣工核实。

改建类民房规划核实需要提交规划核实书面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原批准文件、定位红线图、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其他相关图文资料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竣工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改变建筑四址或占地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民房规划建设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三)利用失效的批准文件或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卷宗移送广陵区人民政府,由广陵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广陵区人民政府系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对不动产证缺失且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关联部门会审制,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民房规划建设严禁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等历史遗存,严禁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民房规划建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月27日。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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